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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汪**、方**、方**、方**、方**、汪**、王**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**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,该纠纷经渭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:
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**、江*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,本院依法进行审查,现已审查完毕。
上诉人大名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**等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(2013)大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尚品和何*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。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*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本案在诉讼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孙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,依法指定审判员杨**审查此案,现已审查完毕。
申请人李**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,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本院审查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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